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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三章 两份新证据(2 / 4)

应该就是托马斯陈和钱伯斯之间的电子邮件了。不过由于双方都没有很好的保留邮件,所以双方提出的邮件综合起来只能表示出一个事实——钱伯斯和托马斯陈对于doms技术的研究的确进行过一番长时间的讨论。

也可以说这项发明,事实上是双方共同的研究协同完成的。但按照一般的认定,一项研究,即便是有多人参与,那么这些人中必定是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人在统领全局的。之前domcus公司就主张这项研究本来就是钱伯斯的主攻课题。而托马斯陈仅仅只是一个助手,或者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助手而已。

两人之间的师生关系,也的确能够证实这种说法。在一般人眼里,老师做研究课题的主导,学生作为辅助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事情。之前几次有利于domcus公司的判决也就是基于这个惯性思维做出的。

在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这个环节,双方都把各自拥有的往来电子邮件提交法庭之后,萨博特突然扔出了一颗“重磅炸弹”!

“法官大人,诸位陪审员。下面我要提交一份新的证据!这份证据是我们和htmail公司协商后,在保证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由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提交的一份电子邮件原始数据。”萨博特朝着王薇琳阴冷的一笑,一边将证据提交给了法官。

当然根据规定,他提交的证据也需要给王薇琳一份副本。当萨博特的助手将这份新证据的副本交给王薇琳的时候,王薇琳脸色变了变,随即说道:“法官大人,这份证据开庭前没有提供给原告方。对于证据的真伪,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方表示怀疑。希望能够将我方质疑记录在案。”

按照摩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呈堂证供应该事先提交法庭和诉讼对手,留出时间让对方对于证据的真伪进行查证,以示公平。而像萨博特这样临时提交证据的,不是不行。但王薇琳的质疑也必须被记录在案。当然法庭是否采信这份证据也需要提交证据一方给予佐证。

随后萨博特又提交了一份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商的证明。这两份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这份邮件的确是原始的邮件。而邮件的内容是,托马斯陈写给钱伯斯的一封感谢信。

在这封信中,托马斯陈对于钱伯斯的指导表示了感谢。他在行文中有这样一句话:“doms技术的研发过程中,是您给了我方向上的指引,如果没有您的指点,我将一事无成……”

萨博特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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