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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12 / 13)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正在酝酿制定的《税法通则》,作为税法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立法,亦应考虑设置专门规制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条文,以表明税法“鼓励和保护地方政府间正当税收竞争,制止不正当税收竞争行为”的基本立场,保护各地方政府及其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财税分权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协助实现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经济转型期暴露出来的种种被称为“行政垄断”的现象,一直为多年来反复酝酿的《反垄断法》所

す刈ⅲ甚至一度被列入《反垄断法》草案,亦被认为是《反垄断法》所以迟迟未能获得通过的最大难点。有学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并应“专章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纠纷应纳入受案范围,扩大对行政垄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范围”。[37]行政垄断是当前我国最严重的垄断形式,但要不要在《反垄断法》中对此进行规制,则一直存在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反垄断法》草案一开始就有专章规定“反行政垄断”。最新一稿的《反垄断法》草案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整体删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逐一删去。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行政垄断问题进行多番激烈争论后,“改革消除论”最终战胜了“立法规制论”。[38]行政垄断是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一个外在突出表现,《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再次验证了司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的难度所在。在德国和美国,反垄断当局的财政与职权上都有很大的独立性,各自强大的司法体系亦为反垄断提供了可行的途径。相比之下,我国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无法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我国法院系统地方化,无论是其产生还是财政来源,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独立性难以确定,不可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无法为税收不当竞争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如能建立属于中央法院系统的巡回法院并保障巡回法院中的法官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巡回法院才可能对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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