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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章(2 / 8)

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相应的国家财政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力之一。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不单纯是因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恐怕是其主要原因。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平等的保护,这应是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

げ普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是与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财政的公共性,体现了财政目的的公共性,财政产品的公共性,以及制度层面的公共性。宪政下财政问题的实质,是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的互动。[2]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国家,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源的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部分财产权的让渡。公民(主要是纳税人)所依法享有的同意纳税权或拒绝纳税权,构成一国宪政发展的基础,公民财产权也由此对国家财政权形成制约。可见,在宪政国家中,公民同意权是国家财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国家财政权则必须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起点和依归。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互动,贯穿于一国财政活动的始终。

さ比唬宪政不是一个静态的僵化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不断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宪政理念的转变,国家职能和财政职能都在发生着整合和转换,而不同宪政理念表现出来的价值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实际上体现了公共财政规模的适度扩张与控制、各种公共支出项目被优选或被淘汰的过程。[3]可以说公共财政的运作是宪政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而公共财政支撑的宪政制度则是公民财产权实现的制度基础。

ざ、公共财政的宪政性质

は苷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4]公共财政则是国家依法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收入以为公众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财政模式,既是民主化的财政,体现财政民主原则,又是法治化的财政,体现财政法治原则。[5]

は苷下公共财政首先应当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公共财政是“有限政府”下的财政,“宪政制度下,宪法保障着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同时它用一种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度和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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