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章(3 / 6)
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互相抄袭严重,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
3.可操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体现。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是否遵循或违反这个规则的标准界线,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无论政治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此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限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操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
つ伤叭艘婪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公共权力膨胀导致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的膨胀,从而导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高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入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