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7 / 9)
“有,不那年咱们培训,入室盗窃,结果主人把小偷吓得从楼上摔下来了,好像负了民事赔偿责任。”
“肯定有,如果蓄意把人吓死,是故意杀人罪。”
“曲直,你参案了,这算不算故意杀人?”
反正路长车慢,闲着也是闲着,讨论热烈起来了,更何况又是隐隐与人质案关联的一位,所伤人,又是枪案的主谋,一时间全车七八位刑警兴趣大增,七嘴八舌地问着,曲直干脆来了一推二六五道:“你们问我,我是法官呀,我据实结案,法院去判呗。”
“那这小子这回要惨了,弄不好得整出两条人命来。”有位刑警感叹道。
“重不到哪儿吧,重的应该那个动刀的。”另一位道。
“也未必,要不能认定故意呢?大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又一位补充了。
“到底吓死的,还是气死的?这不好鉴定吧?”又有一位提疑问了。
恰恰在这些讨论中,赵家成一直沉默着一言未发,翻看着电脑里存着的档案,除了纸质的,现在内网上要全部制作电子档案了,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在众人讨论进了僵局的时候,他开口,道了句:“他绝对是蓄意谋杀,不过,他无罪。”
矛盾的结论,引起大家的兴趣了,赵家成搬着电脑道着:“先从这个动刀的人说起,叫史有财,兽医,纯粹个老百姓,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他自述的动机是单勇是他的干儿子,知道干儿被廉捷打了一枪,而且干儿子以前的店又是被这些人以协迫手段获取的,所以上门寻恤,在对方不予理会时,悍然出刀,其目的,就是要教训一下廉捷,让他长长记性他是兽医,据他交待,他认为一两刀捅不死人。这个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问题就出来了”
赵家成环伺一周继续道:“如果吓死人定罪应该故意杀人,这其中最关键的界定是有没有特定行为对象,也就是说,史有财是不是知道在场有人有心脏病,故意这样做我想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这个大老粗恐怕根本不可能认识廉建国和方万龙,所以说,这是‘无特定对象’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严格地说,他不对方万龙的死负有刑事责任,当然,民事赔偿是一定有的,就怕他根本赔不起。”
“廉建国的情况也雷同,案由所述是单勇讨要六年前被协迫签走的饭店,双方发生争执,对证口供虽有争执,但作为现场视频证据却没有发现几方有过激烈的争执,究竟是争执导致死伤,还是假杀人吓死吓病两美,这就值得商榷了。更何况这个前还是廉建国和方万龙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