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3章 两粒妙棋(2 / 4)
此造成税制紊乱,农民生活困苦不堪,国家经济基础陷入危机,类似于唐代均田制的瓦解。
权臣对土地的占有是其得以在朝政作威作福的资本,占有国家大部份土地的权臣自然就可以影响国家财政,进而可以左右国家政治,排斥打压异见的士大夫。
因此,朝鲜王朝的开国太祖李成桂为了打击反对他立国的权贵阶层,就必先要改革田制,只有削弱权臣的根基后才能将其一举除去。
公元1388年,李成桂宣布将属于佛寺的三百多处土地收归国有,并没收国家东北部和西北部的所有私田文契。
公元1390年,李成桂下令焚公私田籍于市街,大火数日不灭。
公元1391年,李成桂让官吏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共79万多结(包括耕地和荒地),宣布实行科田法,整顿高丽王朝中期以来陷于混乱的田制,恢复土地国有制度,重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保护其使用权。国家规定,京畿一带土地按科(等级)授给在京任职的官员,称科田。
第一科得田150结,依次递减,至第十八科得田10结。
京畿以外的地方置军田,以养军士。
地方官吏和“闲良”不论资品高下,随其本田多少,各给军田10结或5结。
从“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媳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媳守信者,减半传受”看,科田和军田都允许程度不同的世袭。
另有功臣田,可以子孙相传,而公私奴婢、工商、卖卜、娼妓、僧尼等,不许受田,凡公私田租,水田1结糙米30斗,旱田1结杂谷30斗。
除陵寝、仓库、宫司、公廨、功臣田外,有田者皆纳土地税,水田1结白米2斗,旱田1结黄豆2斗。科田、军田、功臣田都是私田,其余土地为公田,公田作为国家开支的来源。
军田和科田须向国家纳土地税,所以又是不完全的私田,重要的是国家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此外有横敛者,以脏论。”
科田法的实施有积极意义,它限制了大农庄主的横征暴敛,有利于中央权力的加强,也多少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根据科田法的条例,土地按人的地位(等级)来分配,通常只供有生之年享有。受田者获得租权,而农民则得到耕种权。
按惯例田租为庄稼收成的一半,通常作为租税缴纳给国家,由于就耕作权而言农民作为佃农对土地的占有得到了保障,不能被没收,他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
此外,两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