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章 打探情报(2 / 4)
里的蒙古军队是由鞑靼和瓦剌组成,阿鲁台的影响力有限,无法对所有的士兵都形成制约。
况且,在一些史料和民间传说中,蒙元时期就有蒙古人占有汉人的初夜权的记载,即汉人结婚后新娘子必须先送到蒙古保长家里待上三天,待保长享受了初夜权后再将新娘送回。
虽然正史中没有对这种事情进行过记载,但这些说法的产生并非空穴来风,肯定有一些因素在里面起到了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文化上的巨大差异。
蒙古军队入主中原时,元朝处于半封建半奴隶社会的极端,讲究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缺少自身的文化也不懂得汉族的文化。
蒙元时的“四等人制”虽然没有在相关的法令中出现,但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是无可非议的,其次是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三个等级。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成为了四等人制存在的不争史实。
而为了巩固统治,元朝将“保甲制”推向了一个极端极端。
保甲制度是封建王朝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以“户”(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人员管理,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因此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
汉代有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等等。
等到了清朝,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即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的基层管理制度。
元朝的保甲制是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其管理者称为保长,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
据一些文字和明间传说中记载,这二十户家庭的财产和女人保长可以肆意取用,汉人和南人不得拥有金属刀具,每十户人家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须寄放在管理者家。
因此,享有初夜权一事虽无正史以律例的形式记载,但如果保长拥有巨大的权限,那么享有初夜权一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时此刻,粗壮将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大祸临头了,还以为是有人来跟自己争抢女人,由于通州城的蒙古军队来自不同的部落,故而相互间因为争抢财物和女人时常爆发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