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章 投献(3 / 4)
者各以罪罪之”。官绅们 凭着尊贵的身份,煊赫的势力,“视细民为弱肉”,“受奸人之投献”。在那个时代, 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
在经济地位上,他们也享有优免权。
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明 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洪武年间规定,现任官员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 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除本身免役外,户内优免二丁。中叶以后,发展为“论品 免粮”或“论品免田”。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 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 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 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 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 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 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 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 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 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 们的“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也“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 粒充应役之劳”。
周王是大明各亲王藩中最久远的一支,久镇开封,各代周王得到的朝廷赐田加上他们历代以来奏讨、纳献、侵夺等,到如今已经达到五万余顷。其中周恭王睦嗣位 ,就一次赐地五千二百余顷。
周王不但兼并了大量土地,而且还利用特权经商,占据关津设立收税。甚至还享有盐茶专卖等特权。
河南是大明宗藩最多的一个省,遍地都是宗室藩王,洛阳的福王、开封的周王等。
仅开封的周王一系,除了周王外,下面还有三十六家郡王,以及数不清的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等。
开封一地的田地。半数以上都是周王一系各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