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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一章 明黎南定条约(3 / 4)

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黎朝当即释放。凡系大明汉人,前在黎朝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明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内汉人,为大明伸求讨理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死难者,由黎方给予丧葬抚恤银两。凡往海阳、南定投明之在黎汉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难阻拦。原在安南汉人武装,如社兵、保安队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汉人归家自养,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规模汉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寻仇者。

另黎方自条约签订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矿人力,计每年十万人。所输人力皆以16岁以上,40岁以下青壮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经发现,一人罚以百人。大明允许保证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满三年,即放还回籍,并酬以银钱。黎方输送工矿人力,为期十年。十年期满,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挠。

议定大明住黎朝之总管大员,与黎朝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明朝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俟奉黎朝君主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三百万两白银、五万石稻米、三万劳工交清,大明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清化、山南、南定、广宁、鸿基等处,并不再行拦阻黎朝各省商贾贸易。

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明监国殿下、黎朝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黎朝便宜行事大臣等、大明钦奉全权都督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

条约签订后,安南黎朝皇帝黎维祺和副王郑主即行用印,令各部、地方准备赔款钱粮人力。在收到安南方面首批送来的白银三百万两和三万石稻米后,赵自强即命水师统制官吴远拉远回国。同钱粮稻米一起回国的是条约正文。

大长公主和永历朝臣、徐应元等人则随后被北方镇守丁文左送至都城,黎朝皇帝黎维祺出面召见,双方言谈数语,即由赴都城的明军接回海阳。赵自强领远征军诸将以大礼参拜,水师准备快船数艘护送公主一行至雷州。

黎珠因此约回都城后便被群起攻击,士子官员齐骂此人为卖国贼,朝议之时,更有御史弹劾,致使黎珠当殿吐血,不得不请辞致仕。郑主念其劳苦,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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