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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飞机(3 / 5)

渡形式,而是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有朝廷出面鼓励和支持寡妇再嫁,保护不愿意被典妻或者被无故出妻的可怜女子,还有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重婚的女子以及原配,在整个大清境内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度。

当然,对于康熙皇帝和这些汉臣来说,纳妾那是上天赐予男子的权利,是非常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儿。

妾,立女也,可通买卖。《春秋》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再远一点儿,从甲骨文字形上面解释,从,从女。上面是字,即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起来就是表示有罪的女子,女奴。

至于那个作为后世童养媳制度之始,一些贵族嫁女儿的时候必以侄女姊妹从嫁的滕妾制度,还有那所谓两头大的平妻制度,大清国以后也是不承认的。更不承认她们所生孩子的嫡子嫡女地位,一律视作庶出。

对于一个男子兼祧两房,娶两个妻子的情况,陈延敬大人的说法是,“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一夫只应该对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当然,针对多妻的问题,新版《大清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可以选择离异归宗,和原配平分该男子所有家产,并有权亲自养育自己所出子女。”

所以现在,康熙皇帝和汉臣们就如何划分妻妾的问题,终于提出来明确的标准,不管是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滕妻,平妻等等,统统不是妻。也不是以前那样,因为各种男尊女卑的考量,模糊不清的包庇着这天下的男子们。

虽然他们也对这条规定做了补充,那就是被重娶和被重婚的两个女子,分得了该男子的全部家产后,不得挥霍转赠等等,在她们百年以后都还是要留给该男子所出的子女们。

胤礽默默的在心里念叨,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

除了妻妾名分的事儿做了清晰的划分以外,康熙皇帝还和这些翰林们刚刚还研究出来了,以后大清国的少年少女们合情合理,合法的成婚年龄,男子十八周岁,女子十六周岁。

其中男子低于十六岁不得完婚,在十六岁到十八岁之间完婚,需缴纳白银五百两。女子十五岁之前不得完婚,在十五岁到十六岁之间完婚,也是缴纳白银五百两。

夫妻双方有一个不合格,比如男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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