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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檀香寺之约(4 / 6)

俩人给她的证词,完全相反。

冯建民简直难以置信,审判长传唤两人当庭对质,和岑清伊所说的一模一样。

审判长提醒两人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两人再次给出之前的答复,和岑清伊所想的一样。

岑清伊其实一直担心这两人会横生枝节,增加变数,眼下暗暗地松口气 。

冯建民完全没有料到现在的局面,当即以“证人证词出现重大变动,要求现在休庭,重新调查证据”为由,申请休庭。

岑清伊举手反对,审判长看了一眼冯建民,又瞅瞅岑清伊,“请辩护人说出反对的理由。”

岑清伊将之前早就梳理好的辩护词说出口,“本案中有几个被忽视的问题,首先是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这里,我先分别阐述阐述公司,企业和其他机关的定义。”

岑清伊一一阐述后,表明:“按照他们签订的协议来看,转让的只是一口油井,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我们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法定的经济经济组织,”岑清伊顿了顿,又说:“吕飞磊和李飞两人所在的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的合伙企业,不过是一般的个人合伙而已。”

“怎么就不具备了?”冯建民急于打断岑清伊,“吕飞磊的情况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他利用执行合伙之便,私自拿了合伙资金,金额高达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而且一开始他自己也承认拿了钱,还表示积极退赃款。”

岑清伊也没想到吕飞磊自己承认了,而且还没告诉她,吕飞磊情绪激动地嚷道:“岑律师!他胡说!我没有承认是职务侵占,我不懂法律,但我承认的事拿了钱,并且愿意归还。”

“被告注意情绪。”审判长提醒,岑清伊示意吕飞磊坐下,大致明白他的意思,她向审判长请求继续刚刚没有说完的话,审判长示意她继续。

“刚刚说到油井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的合伙只属于一般合伙,但是个人合伙,并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今天本案是合伙人吕飞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产,因此,吕飞磊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他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审判长,我还是坚持休庭。”冯建民的说辞仍然是之前那套,证词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查,说到底就是两人证词改变,不仅没给岑清伊带来真正的有力帮助,反而让冯建民有了休庭的理由,果然,审判长和审判员低声商量后,最后同意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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