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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 天宪(6 / 8)

便不再想要与皇帝争辩什么,而是说道:“那陛下打算如何收尾?若是民众的舆论与三法司,亦或是陛下的想法不一致,又当如何?”

  朱棣当然不能说,他是想让李至刚过关的不那么容易。

  不过另一重因素倒是可以解释一番,朱棣把疑似有暴昭余党还在活动的事情告诉了姜星火。

  见姜星火始终没有什么表示,朱棣反倒柔声道:

  “放心,若是真有万一,朕可发中旨赦他。”

  所谓中旨,便是自唐宋以降,皇帝自宫廷中发出亲笔命令,或不通过正常流程而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的圣旨。

  《睢州志·袁可立传》载:“袁可立曰:‘杀人者死,朝廷法也,即弄臣顾可脱乎’。已而,果得中旨赦之,可立不为动。”

  嗯,最终司法解释权归皇帝所有。

  事已至此,姜星火也不好多说大吸血虫什么,这时候也只能借势而为了。

  不过他的心底,对皇权却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终归是难看了些。”

  朱棣也知道这样做不好看,但说实在的,昨天他做决策的时候,也没有细细推演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只是觉得一切尽在掌握中,不管怎样他都能用皇权来兜底,所以不妨闹大点。

  如今姜星火点了出来,他也清楚,自己做的不甚妥当,所以虚心请教道:“那依国师之见,该如何处置呢?”

  姜星火沉吟片刻,把自己昨晚想的办法说了出来:“不若直接两件事并做一件事,藉由李至刚的案子,推动案例补充法的产生和定期修改天宪的制度。”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强者只会抓住机会达成自己的目的。

  不待朱棣询问,姜星火自己继续说道:“所谓案例补充法,便是如《大诰》这种,以实际的司法判决案例,来为后世的判决定标杆,类似的案件,自然可以追溯,如此一来,一年复一年之下,虽然不可穷举,但总有接近的时候,遇到棘手的、《大明律》里没规定具体判法的案件,总有一个参考依据,以此律、例并行,有律择律,无律择例。”

  老朱的祖训这玩意,说实话,基本坚持到明朝中叶就都报废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而老朱规定大明的法律就得以他钦定的《大明律》《大诰》为准,而且要万世不移,不增不减,这怎么可能?

  哪怕姜星火不插手,案例补充法的诞生,也是必然发生的。

  事实上,现在是永乐元年(1403年),如果历史线没有变化,那么到了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的中枢就会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并且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于万历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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