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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10 / 13)

ば姓权与司法权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权是管理权,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是非、曲直所引发的争端的存在。税收是行政权的管理行动之一,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识。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不仅应独立于行政权,而且可以给行政权必要的监督。依法行政迫切需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西方国家践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中国虽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但并不排除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在权力制约机制中,行政权按照立法权提供的方向行使权力,司法权按照立法权赋予的标准行使权力。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即对行政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是一个国家社会公道实现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一个社会的法治发育程度往往以司法能够容纳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为衡量的重要依据。司法不是万能的,也始终不是最优的纠纷解决手段,但没有司法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是公认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ぶ醒胗氲胤焦叵凳侵泄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央政府拥有强大的独立执行力量的同时,完全可以放心地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十一五规划”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虽无规定,但责任政府观念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反映了立法与行政尝试通过内部设计体制保障因素和相互依赖机制来化解或消灭政府间权力冲突。一个政府,不论其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投票表达的明确授权,还是人民的默示同意,都应该是一个可以问责的政府。政府的权力与义务必须平衡,不能要求政府对实际上不能完全自主决定的事物负责任,也不能使政府做最终不必自身承担后果的决策。当然,仅仅通过立法和行政来调整税收竞争,是不够的,适当引入司法调节方式,可以避免政府间直接对抗的不利因素,也可以弥补立法和行政的不足。尽管司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存在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权不统一等种种问题。然而,“价值判断”毕竟是司法权的本质所在,司法权协同配合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必须且可行的。

ぃǘ)法律怎样规制税收不当竞争

ひ素流动日益频繁和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税基的地域流动,导致地方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引发税收竞争。税收竞争使地方政府间的行为相互制约,客观上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既需要理论上的判定标准,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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