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章(9 / 13)
引投资。
ぴ诜⒋锕家,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好坏主要由选民进行评价,其行为主要对当地选民负责,选民的满意程度是税收政策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我国现行官员考核机制使得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要考虑上级官员的满意程度。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很多问题都依赖高速经济增长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成为官员政绩评判的最重要指标。尽可能吸引外资,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有效途径。地方官员不会把太多的心思放在提高辖区内社会总体与个人的公共服务质量上,地方政府间难免出现恶性的税收竞争。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刚刚起步,税收竞争决策主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作出,监督与制约都较为不足,即使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策,也没有责任需要承担,更遑论责任追究机制了。
ふ攵陨鲜鑫侍猓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可以通过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财权关系以及事权与财权的界限,降低地方税收竞争行动预期的不确定程度,促使地方政府选择有利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税收竞争形式。另外,还需要引入“绿色GDP”等新指标来构建合理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税收竞争决策过程的民主程度、充分发挥同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完善预算的民主编制与有效执行。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目前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最主要障碍。[27]大量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地方政府经济圈”各自独立运行,使全国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商品与要素的自由流动严重受阻,市场机制在更大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失效。[28]仅仅依靠行政措施和税收立法权集中的手段,不足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更无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
じ鞯刈匀惶跫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财政能力和税源情况有很大差别,可赋予地方适当的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财政分权不彻底,某种程度上加重了税收不当竞争。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可以集中在中央,但对一些地域性的、较为零散的税源则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征税。大税种的统一性对维持国内统一大市场有重要意义,对于地方税种,则可考虑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地方税税种的基本税法,如确定税目税率的可调整范围,税收减免的幅度、范围等,但具体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有关地方税的税权若能明确下放,不仅能给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空间,也有利于循合法渠道解决目前地方财政困难与严重的“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