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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12 / 14)

及最后的法典确认。”而他在三部曲的第二卷中则又给出了高级立法必须经历的五个阶段,即每一次的高级立法过程都要历经“示意(signaling)、提议(proposing)、触发(triggering)、批准(ratifying)和巩固(consolidating)五大阶段”。我们因此也可以看出在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高级立法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将会显得格外明显。阿克曼对于美国宪政时刻的认定就遭到了相应的质疑和反对。ThomasK.Landry就指出,阿克曼将罗斯福新政看成是高级立法,而将里根革命排除在外的做法就是武断的。他进一步认为,甚至于用阿克曼自己定下的标准,新政也不是高级立法时刻。

ぴ俅危美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修正案根据国会建议经以下批准方法之一,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阿克曼将一九三零年代由罗斯福总统推动的新政看成是美国宪法的时刻,拓展了美国高级立法程序的渠道。二元论解释部分回应了二百年前的死者统治生者的难题,但它同时也淡化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力量。阿克曼的高级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文本之外的程序,那么,在没有宪法文本依据的情况下,阿克曼高级立法的四阶段标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说服读者,它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代替美国政治的现实。不仅如此,阿克曼试图复活人民主权的努力也遭到质疑:无论是总统主导的,还是国会主导的高级立法中,人民在哪里呢?阿克曼的二元论尽管清澈明晰,并且试图紧扣美国的宪政实践,但在阿克曼所认为的高级立法时刻,人民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哦,高级立法的时刻到了,我应该要从一个自私自利的原子式的公民,变成一个关心政治的城邦中的公民了。”而如果说作为个体的人民自己都无法意识到自己什么时候是在一个高级立法的过程中,那么所谓的人民主权不仍然是一个事先被悬搁,事后来论证的概念吗?谁是我们人民呢?真的会有一种机制让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如手使臂,运用自如地实现各国成文宪法中都会宣称的人民主权吗?

ち、一点启示

の颐侵道,人民主权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另一方面,政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里诸多领域的一部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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