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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13 / 14)

已经不可能完全亲历亲为所有政治活动。政治的激情已经为经济利益所替代,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推进,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已经失去了其所依赖的公民道德。作为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丧失的必然后果,高调的人民主权话语和消极的私人公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如何缩减人民主权与常规政治之间的距离,将是宪政理论面临的重要问题。在EdmundMorgan看来,人民主权是拟制出来的政治概念,目的是为了说服多数派能够接受最终由少数派来治理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虚构。如果说,Morgan的人民主权拟制说让我们认识清楚作为话语的人民主权的演进的话,那么,阿克曼的二元论则是试图试图发掘作为实践的人民主权的可能。他们的观点,一个悲观,一个乐观,不过对于我们都有启发意义。其意义在于让我们重新思考我们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主权以及其可能的实现形式。

と嗣裰魅ㄊ俏夜宪法的政治基础。我们在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上是通过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宪法学教科书中,人大至上和人民主权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将人民主权和人大至上同时并列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做法可能会忽视人民主权原则必然带来的逻辑后果:任何政府分支都只是在部分意义上代表了人民,因此任何政府分支(branch)都不能声称其必然高于其他分支,任何政府分支只是在它被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承认人民主权,那我们就必须承认,任何政府分支都不能声称自己是至高无上的。否则,就会导致出现一个政治上的怪物“主权中的主权”(ImperiuminImperio)。另一方面,所有这些分支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加的结果仍然无法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在授予政府分支的权力之外,仍然保有其他未曾授予的权力。

ひ簿褪撬担人民主权会引申出两个原则:一、分权原则,由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不过是人民部分授权的后果,它们只能行使人民授予它们的相应权力,分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二、权利保留原则,由于人民主权,所有未经人民授予的权利均为人民所保有。套用哈佛法学院宪法学教授FrankIMichelman的话来说,“国会不是我们人民、政府不是我们人民、法院也不是我们人民。”只有我们人民才是我们人民。如果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那我们就要重新审视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建立人民主权得以进一步落实的宪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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