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4 / 14)
的特征,遗漏了美国宪法中最具独创性的那些特征。但是宪法理论的欧洲化非常严重。无论是宪法理论界还是宪法实务界,都存在着与美国宪政的疏离,它们的表达方式无法扣住美国宪政历史事实及其复杂性。宪政理论家如果把他们的关注点从洛克转向林肯,从卢梭转向罗斯福,他们就可能为建构更出色的宪法叙事作出积极贡献——这种叙事更忠实于历史事实,更忠实于激发我们在民治(self-government)中不断实验的宪政理想。阿克曼正是在美国的建国者们、重建时期的美国政治家、新政时期的罗斯福总统身上发现了美国宪法的迷人之处——那就是二元主义民主制。
ざ、普通立法与高级立法
な裁词嵌元民主制呢?“二元宪法寻求区分民主制下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决定。第一种决定是由美国人民作出的;而第二种决定则是由他们的政府作出的。”以人民民意进行的立法才是高级立法,除此之外的立法则是常规立法。相应的,只有在人民被动员起来,广泛而深刻的参与到高级立法过程当中,才形成了宪法政治;而平时人们关心自己是否会失业、关心自己的身体、关心自己的家庭超过公共事务,那么这时只有普通立法,也只有常规政治,而非宪法政治。在日常的政治进程中,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而不受到任何质疑,无论它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国会。那么,怎样去判断什么时候是高级立法,什么时候是普通立法呢?“为了获得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最高级的法律,一项运动的政治支持者(partisan)首先必须要说服相当数量的公民以他们通常不会赋予政治的严肃对待他们提出的倡议(initiative);其次他们必须允许反对者有组织自己力量的公平机会;再次,当人们在“高级法”的审慎论坛(deliberativefora)上持续讨论该倡议优点的时候,他们必须说服绝大部分美国人支持他们的倡议。只有这样,一项政治运动才能获得其提升了的合法性,而这种提升了的合法性是二元宪法赋予人民作出的决定的。”
ぴ诎⒖寺看来,美国宪政史上出现过三次高级立法时刻,它们分别是建国初期、重建时期(中期共和国)以及新政时期(现代共和国)。在第一个时期,这种高级立法是经由制宪会议通过,并经由各州的国民议会批准这样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区别于一般的立法的,其推动者是联邦党人;共和党人领导的国会则成为第二次高级立法的推动者;在第三个阶段,高级立法的最重要推手则是罗斯福总统。身处“中期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