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5 / 14)
和国和现代共和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此前高级立法时刻确立的原则综合到其所处的时代。假如说建国时期确立的高级法是X,中期共和国确立的高级法Y,而现代共和国确立的高级法是Z。那么,身处“中期共和国和现代共和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必然面临一个世代综合的难题,如何避免此前宪政实践中确立下来的原则与当下的原则冲突,确保不同时代确立下来的原则协调一致。马歇尔大法官在面对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具体案件的时候,他是在解释其同时代人所制定的宪法及其修正案;因为他身处其同时代人之中,从而能够将宪法解释放在自己亲身经历、亲自感受的具体政治文化氛围中。而重建时期的法官们就要判断,建国时期的哪些宪法内容经历了共和党人的重建时期仍然存留下来。阿克曼用一个火车经过崇山峻岭的比喻来说明美国宪政的历史,法官坐在车厢中,火车呼啸而去,法官双目所及的,必然是那些山峰,而这些山峰就是阿克曼所说的宪法时刻。
ぴ诶迩迥切┙ü时期宪法原则存留下来的内容以后,还必须把它们和当下的宪法原则进行比照分析,综合成一套整全的学说,表达以人民的名义所重新确定下来的新理念。为了使问题更加清晰化,阿克曼先来讨论如何将建国时期的高级法X和Y整合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阿克曼认为,在这里,有两种传统的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Y包含了X的全部内容,X已经失去作用。雨果?布莱克(HugoBlack)大法官就持有这种观点,布莱克大法官认为,重建时期国会中的共和党人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十五这三条修正案不仅和《权利法案》不一致,他们还提醒人民注意到他们要通过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原则。《权利法案》的原意是要去限制联邦的权力,《法案》适用的对象是联邦政府。正是经由第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内容才得以适用于各州。第二种解释则和布莱克大法官的解释针锋相对。如果说布莱克认为第十四修正案已经彻底整合了建国时期的宪政追求,那么,第二种解释却认为这些修正案不过是小修小改。它认为,Y是一部超级法规,而Y不过是将法规内容宪法化,因此不会导致X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例如,原来有关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选举资格是规定在选举法中的,现在我们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它规定在宪法中了,那么这个修正案就是个超级法规。它不会对原有宪政结构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阿克曼指出,尽管宪法中有一些是这样的超级法规的,但还有些规定是无法用超级法规的观点来解释的